武術套路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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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術套路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?

近日,2016年全國武術太極拳公開賽總決賽在河南舉行,140余名不同拳種的選手共同切磋技藝,這使得武術再次受到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。武術在我國有數千年的發展歷史,武術界各門派都有自己獨特的攻防套路和招數,那么,這些被各門派編練的武術套路是否構成作品?

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,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,是指文學、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。一般認為,作品的構成具有三大特點。

第一,作品是人類在文學、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,武術套路往往是武術家根據本派武功的特點和理論創編完成,因此應當屬于人類在相關科學領域內完成的智力成果。

第二,作品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,武術套路可以認為其載體表現為人體本身(類似舞蹈作品的載體),通過人體不同的形態和動作承載武術套路。第三,作品是一種具有獨創性的表達,表達是指人們對于某種特定的思想觀念,可以通過文字、數字、音符、色彩、線條、圖形、造型、表意動作等方式進行表達,因此有了文字作品、舞蹈作品、電影作品等。各大門派的武術套路雖然都有防身、健體、攻防等思想,但表達形式各異,因此如果在編排套路上具備了獨創性,武術套路就有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 在實踐中,武術套路有很多種,那么,它們是否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?筆者認為,首先,傳統武術套路通常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傳統的武術套路通常是由古人編排的,此類武術已經遠遠超過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,因此早已進入公有領域,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。 其次,實用性武術套路難以構成作品。武術套路的主要目的是強身健體和防身格斗,因此,對于一般的實用性武術套路而言,動作設計的要點是功能性而非藝術性,這就導致此類實用性武術套路難以納入作品范疇。而對于常見的實用性較強的武術套路而言,比如女子防身術,由于其動作設計主要追求的是立竿見影的健身、防身效果,因而具有實用性,不具有藝術性,也難以構成作品。

第三,具有觀賞性的武術套路可以構成舞蹈作品。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性的動作、姿勢、表情等表現思想感情的作品。作為一種作品類型,舞蹈作品不但要求動作設計具有藝術美感,能夠表達某種思想感情,而且要求具有獨創性,這就將一些慣常的形體動作排除在外。而在武術套路中,有一類表演套路,兼具了藝術觀賞性和動作實用性,因而成為一類特殊的智力成果。此類武術套路如果具備獨創性,表現出充分的視覺藝術效果,并且符合作品其他的法定條件,就可以被認定為舞蹈作品,受著作權法保護。(袁博)